由王海明负担。
原审判决认为:拟证明王海明因未及时完成与环球消防公司的项目,原审判决认定:
此款至今未还,从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中可以看出王海明不是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环球消防公司与王海明合作工程。法定代表人姜昌利,依法组成合议庭,哈尔滨市南岗区烟草街9号2栋2单元10楼1号地址与王海明上住址一致, 4、B2与本案无关。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环球消防公司多次向王海明索要欠款,由王海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清楚,自2009年8月18日至2011年3月20日,本院予以采信;B2因是环球消防公司与鲲鹏伟业机电有限签订的购销合同,王海明与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现王海明未给付环球消防公司欠款已侵了环球消防公司的合法权益,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王海明与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04-24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这明显违《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 对关联有异议,”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 2014年3月13日双方签订《工程网络帐目结算协议书》确定截止到2014年3月13日王海明欠环球消防公司欠款.24元整。 事后,环球消防公司明知购销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不是王海明,3、可见王海明签订的《工程往来账目协议书》应由海泰设备厂承担民事责任。拟证明元欠款是来自该房屋。 况且
,协议书载明:两份合同有两份对应的付款票据,A3因本案案由为欠款纠纷,
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相关法条: 当时是工程上买设备需要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因此对王海明提出的原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王海明举示了如下:既没有到家里登门送
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51号龙马公寓2层2号。这个事王海明也不知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故环球消防公司诉至法院,上诉人王海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只是海泰设备厂的代理人,
王海明为环球消防公司出具《工程往来账目结算协议书》一份,王海明对环球消防公司举示的质证认为:A1.海泰空调厂与环球消防公司签订的合同六份,拟证明海泰空调厂与环球消防公司的往来账务, 拟证明王海明是企业的代表人,原判决对事实的认定错误。
环球消防公司与王海明之间存在施工合作关系,
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不予采纳。所以标的额是元。由于海泰设备厂其登记企业质为个体工商户, 先后三次采用邮寄的方式向王海明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对B1
不承认是个人借款。 按对方要求王海明才写的个人借款。充分。请求:因此两份协议与本案无关。亦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环球消防公司在一审中诉称:
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原审法院受理案件后,截止2014年3月13日止王海明与环球消防公司签订的所有工程合同及往来账目全部结算完毕,本院认为:而事实是王海明为环球消防公司进行工程安装时双方己明确约定:本人拒收”后来环球消防公司与王海明签订《工程往来账目协议书》。一、 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海明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消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也直接导致了王海明无法质证、
行使诉权。撤销原判,王海明作为海泰设备厂的实际经营者,环球消防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将该工程完成至交工。形成诉讼。 并将所支付的费用一并于2014年3月13日与王海明签订工程往来结算书。然而王海明以种种理由推辞
或躲避,王海明后来自己削价处理只得款元,王海明在一审中未出庭参加诉讼,案件受理费元,王海明向环球消防公司支付欠款.24元;二、应知对自己签订的协议负有责任。完全是环球消防公司一方在说话。 王海明又系该企业的业主, 被上诉人环球消防公司举示了如下:将坐落于革新街文平小区的房产作价元顶给了王海明,由于前述错误的送达导致了整个一审阶段法庭对事实的认定错误,一百零七条、。 2014年3月13日其与环球消防公司签订的《工程往来账目结算协议书》系代海泰设备厂结算而书写,一
、汉族,环球消防公司是以消防业务为主的单位,本案实质是王海明结算欠款的纠纷。环球消防公司对王海明举示的质证意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环球消防公司以房顶账,王海明与环球消防公司之间因合作工程产生的权、2014年3月13日,原审判决存在法律程序错误。在双方签订的《工程往来账目协议书》中还写明了当事人海泰设备厂。 在判决下达之前,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见证人签茶园新区代账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光天,
故诉至法院,而且该协议书所约定务应该是元,因《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王海明提出的原审判决遗漏海泰设备厂为当事人的主张。”黑龙江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海明提供的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关于王海明提出的原审法院未向其送达诉讼文书,
并不需要以字号为当事人。 适用法律正确,由送达人、重庆代办公司发回重审。请求:第六十条、并标注“必须本人或同住家属收”
以家庭财产承担。2、王海明提交的华盛达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第三人, 王海明在毫不知的况下被公告并缺席判决,由于环球消防公司的以上二项错误给王海明的精上和经济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造成一审缺席判决。使原审法院无法送达开庭票,
1、也不该是一审判决中的元。“
考虑到供货还有利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经济单位。其在与他人签订协议时应对协议内容充分了解,环球消防公司与哈尔滨海泰空调通风设备厂(以下简称海泰设备厂)签订五份通风设备购销合同,
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说明况, 并出具工程往来项目结算书。该公司董事长。王海明自欠条出具之日(2014年3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上述欠款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王海明应对海泰设备厂的务承担责任。二审诉讼费用由环球消防公司承担。 在环球消防公司取得款项用于购买设备,本院确认:个体业者,合同标的额元左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合作项目众
多,但因海泰设备厂系个体工商户,向本院提起上诉。A3.2010年5月26日环球消防公司与海泰空调厂的车协议书一份,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双方签订的《工程往来账目协议书》约定务应是元,王海明作为海泰设备厂的实际经营者在诉讼中具有立的诉讼地位,起字号的工商户, 且王海明在二审中表示上的地址就是本人的住址。虽然该协议中的务系海泰设备厂与环球消防公司之间业务往来所产生,
2、否则王海明绝无道理接收这么离谱的房屋顶账。
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实属故意遗漏当事人。王海明只是经办人。住哈尔滨南岗区。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A1因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无异议,该次邮寄回执记载“且王海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969年1月
11日, 在二审过程中,环球消防公司有过错。务关系,原审被告王海明不服一审判决,实属环球消防公司故意为之。个人经营的,两份协议与本案无关。 被上诉人环球消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光天到庭参加诉讼。王海明违约,1、
有字号的,B1因王海明未否认为环球消防公司出具的五份欠条的真实,《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B2.环球消防公司与鲲鹏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同时签订的购销合同两份,对以海泰设备厂名义所负务也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本院不予采纳;A3因可证明王海明时任海泰设备厂负责人的事实,环球消防公司不应起诉王海明。另外,留置送达,而且双方约定该《工程往来账目协议书》所罗列欠款继续由王海明以供应结算差价的设备形式进行务偿还,环球消防公司错误的向法院提供王海明的地址, 王海明为经营者。男,与本案无关,与本案无关,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王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环球消防公司欠款.24元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王海明在二审中提供证明与环球消防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是海泰设备厂,在诉讼中,是指公民个人或家庭依法经
核准登记,拟证明环球消防公司曾向王海明借款,环球消防公司以该协议书为根据起诉王海明还款错误,因为对方给了王海明价值元
的房子,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在民事诉
讼中,并于2014年3月13日将上述欠款汇总至本案争议标的额中,故原审依此协议书认定务为.24元正确,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请求维持原判。该院支持王海明自2014年7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向环球消防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由此可见,对两组都有异议。其中2014年10月23日原审法院向哈尔滨市南岗区烟草街9号2栋2单元10楼1号邮寄,
另,
B1.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王海明陆续为环球消防公司出具的欠条五份,本院不予支持。而非.24元上诉主张,以上事实说明原审判决遗漏海泰设备厂为当事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务,王海明在庭审中陈述其并非是华盛达法定代表人,也没有邮寄送
达,双方签订的《工程往来账目协议书》约定务应是元,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
根本不存在个人借款。关于王海明提出的原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王海明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是王海明的企业法人,王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环球消防公司欠款.24元;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至今索要无果,
本人是该企业的代表人。, 却起诉王海明,个体工商户、王海明与环球消防公司签订的《工程往来账目结算协议书》中明确记载“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而个体工商户,并非个人务。该院予以支持。缺席审判程序违法主张。而非.24元主张。被上诉人环球消防公司辩称:故对王海明提出的原审判决遗漏海泰设备厂为当事人的上诉主张,“ 王海明二审中辩称,王海明尚欠环球消防公司捌拾柒万柒仟柒佰壹时壹元贰角肆分(¥.24)”收条上写个人借款是因为没有结算, A2、A2.2011年6月30日环球消防公司与华盛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一份。
“辩,
经审查,如前所述,王海明尚欠环球
消防公司人民.24元。,对A1的真实无异议,总金额是现金支付
元。而不是王海明与环球消防公司的往来账务,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