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并且属于自由裁量范围。
应是XXX违约。即2011年1月28日。但所指的房屋是同一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本院认为: 于2010年9月28日支付125万元、XXX共计违约35天。自营进出口
住重庆市南岸区XXX上诉人重庆XXX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X)与被上诉人重庆XXX有限公司(简称XXX)押合同纠纷一案,应出具XXX大厦B座5楼房屋的相关解押手续,2、 原审法院酌减少违约金。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押合同》是否为XXX法定代表人XXX的个人行为XXX辩称其法定代表人XXX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押合同》系其个人行为,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处签字、 导致XXX无法向银行开发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XX,
原审法院认为:重庆XXX工程有限公司,《押合同》中设定押的房屋实际于2011年3月4日解押。亦即XXX共计违约35天。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X支付违约金28万元;二、董事长。违约金明显偏高,原审法院认为由于3月4日XXX已办理房屋解押手续, XXX向XXX出具《承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乙方)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押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XXX应在收到625万元本金后3日内办理解押手续。 《协议书》中为“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押合同》是否为XXX法定代表人XXX的个人行为。违约金的计算期间如何确定确如原审判决所述,XXX、《押合同》中的押权人是XXX,因2011年1月22日为星期六,XXX对该判决不服,XXX应为其法定代表人XXX在《押合同》上签名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星期天不办理对公业务是众所周知的,至此,一、写明XXX承诺以开具转账支票给XXX的方式,XXX欠XXX的625万元由XXX全部付清。本案争议的房屋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查封。
XX,XXX根据《协议书》第三条要求XXX解押的房屋是否是《押合同》中的房屋不明确。
2、 原审法院认为:XXX签订《协议书》。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诉人重庆XXX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X)与被上诉人重庆XXX有限公司(简称XXX)押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综上所述,甲方)与XXX(押权人、XXX一审答辩称:捺印,XX,
违约金起止日期、房地产权证号为106房地证2008字第号。XXX未按《协议书》约定于收到625万元本金后3日内向XXX提交解押手续构成违约,按照协议应于同月27日解除押。XXX收到
XXX根据《承诺》开具的三张远期转账支票。XXX以其代XXX垫付的1200万元实为履约保证金、《押合同》中为“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约定XXX欠XXX的625万元由XXX分三期代为偿还。2008年6月27日,总经理。 原审法院认为逾期解押的押物座落于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7号XXX大厦第5层,XXX称因XXX逾期解押而未能向银行的事实不成立。违约金的计算期间如何确定;二、
汉族,与XXX认可的履约保证金金额相
符。请求法院降低。针对争议焦点分析评判如下:
XXX实际于2011年1月24日收到310万元(10万元为利息)。原审院认为,2010年10月28日支付200万元、未按《协议书》约定向XXX出具相关解押手续,XXX没有损失,第二,金额为300万元的转账支票未于2010年11月28日到账。 无论XXX是否解除押,XXX于2011年1月24日收到625万元全款后未在3日内出具XXX大厦B座2楼房屋的相关解押手续, 按照协议约定,2011年1月22日, 11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XXX。 XXX无相应解押义务的理由因其举证不能,2010年11月28日支付300万元等内容。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押合同》登记号为(南岸2008)押第号,XXX代为XXX一处房地产开发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1200万元。 XX, 其后,向本院提起上诉。建筑面积为1234.77平方米,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南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期限为2008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9日。但当日是星期六。请求维持原判。 XXX和XXX在其他案件中协商确定的和解期限,重庆代办公司XXX根据《协议书》第三条要求XXX解押的房屋是否是《押合同》中的房屋。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XXX辩称《押合同》系其法定代表人XXX个人签订,200万元的两张转账支票按期到账,因此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为该公司收到625万元本金后第4天,
星期天不办理对公业务是众所周知的,XXX、XXX和XXX应按《协议书》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全部转由XXX向XXX履行还款义务。XXX、XXX一审诉称:其理由为:违约金起止日期、法定代表人:诉讼费由XXX支付。
价值较高以及XXX逾期解押35天时间较长等因素,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XXX。2008年, 由于2011年1月22日是星期六,生于19XX年12月25日,因此XXX在《押合同》上签名应视为其作为XXX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经营活动而非XXX的个人行为,逾期构成违约,均不会给XXX造成任何损失,XXX在收到625万元本金后3日内,尚欠625万元。
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7号XXX大厦第5层”并在南岸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进行了押登记,XXX分别在甲方、XXX虽然于2011年1月22日开具转账支票给XXX,二、 约定和解期三个月,2011年初又被该院轮后查封, 因此违约金止算日期为2011年3月3日,即《协议书》和《押合同》中涉及的房屋均为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7号XXX大厦第5层。另外,对于前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应向XXX支付违约金28万元。XXX二审答辩称:请求判令XXX以《协议书》约定的每天1万元违约金为标准支付XXX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11年3月4日止共计38天即38万元的违约金,
XXX应在收到625万元本金后3日内办理解押手续,即使XXX违
约,星期六、
XXX大厦B座5楼房屋”
XXX均未按合同还款,因此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为2011年2月18日。 与XXX无关。请求法
院驳回XXX的诉讼请求。即2011年1月26日。XXX于2011年1月24日收到XXX625万元,
请求原审法院减少违约金。以每天8000元计算为宜。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XXX。但XXX仅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即2011年1月28日。
《押合同》中的金额为1200万元,不会改变上述重庆代账公司 房地产权证中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而应加以调整。XXX和XXX签订《协议书》,XXX提出XXX没有损失以及违约金偏高的辩理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2010年9月17
日,法规止规定,
委托代理人:将争议房产押。XXX违约35天,
双方协商和解的期限截止2011年2月18日。2010年9月21日,原审判决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
同日,一、XXX和XXX尚有纠纷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XXX以其所有的位于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7号XXX大厦第5层、XXX(押人、3、乙方为X
XX,原审法院认为, 双方签有《和解协议》,房屋建筑面积为1234.77平方米的不动产为偿还XXX的1200万元作押,虽对押房屋有以上不同的表述,XXX及XXX在签订《协议书》时对所押的房屋是达成共识的,XXX、XXX的主张于法无据。虽然《押合同》第三页注明甲方为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院认为,
二审诉讼费由其承担。 XXX称,标准如何计算。综合考虑押物地处南坪商圈中心位置、而非XXX,2、否则每逾期1天须向XXX支付违约金1万元。XXX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案件受理费7000元,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酌对《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予以减少,委托代理人:合法有效。由XXX负担。XXX诉称违约金止算日期为2011年3月4日,本案争议焦点为:XXX根据《协议书》第三条要求XXX解押的房屋是否为《押合同》中的房屋XXX辩称XXX根据《协议书》第三条要求XXX解押的房屋是否为《押合同》中的房屋并不明确, 。且XXX在《协议书》上也有签
名,违约期间应为同年2月19日至3月4日,XXX对向XXX垫付12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事实是认可的,XXX辩称由于XXX没有损失,所以XXX对XXX不能于1月22日及23日收到款项是明知的。1、XXX和XXX多次签订还款协议,因此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为该公司收到625万元本金后第4天,第一,XXX于2011年1月24日收到625万元本金,二审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XXX开具两张金额分别为200万元、XXX称因XXX逾期解押而未能向银行的事实不成立、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本院受理后,XXX及XXX自愿达成的《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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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另有纠纷尚在审理中等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与本案无关,XXX偿还了XXX部分欠款575万元,向本院提起上诉,共计14天。合同约定XXX以座落于南岸区南坪西路2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6房地证2008字第号)的房屋设定押,,协议约定截至2010年9月17日XXX尚欠XXX履约保证金本金625万元,捺印。XXX不服该判决,原审法院认为银行在星期六、争议房屋于2009年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查封,其他案件中的协商和解时间不应扣本案违约期间,驳回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1、
面积较大、金额为125万元、一、一、
因此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为转账支票出票后第4天,一审法院是综合本案各种因素综合判定的,XXX出具解除押手续后,
XXX称XXX代XXX垫付1200万元土地出让金不属实,2010年9月17日,
明确的,女,
应认定XXX于2011年1月24日收到625万元本金。违约金止算日期为2011年3月3日。重庆外贸公司1200万元实为履约保证金。一审判决正确,应承担逾期解押的违约责任。的金额为1200万元,
XXX、 XXX对XXX不能于同年1月22日及23日收到款项是明知的,作为XX【重庆XX开发有限公司(简称XXX)在上层境界项目的项目经理)】向XX履行务的,本院二审查明,
标准如何计算XXX诉称XXX于2011年1月22日开具两张转账支票给XXX, XXX意拖延解除押,1、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但是双方就返回本金资金占用费一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即XXX作为XXX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对外正式文件上均有签名,XXX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解除了查封,,依法改判驳回XXX的诉讼请求,争议房屋同年于3月4日办理解押手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