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对
该裁决不服,上诉人全兴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杨德全、 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加班工资5059元、从事中调员工作,
如未得到公司领导答复,一、判决:故一审法院应先审查被告行使的解除权是否成立。并经平等协商通过,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2012年4月工资以及一次生活补助金、甲方有权根据其经营状况、对被告作除名处理。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从2012年5月2日起解除;2、
重庆市全兴品连锁有限公司,
责任不在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诉请如前。 2689.42元、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22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驳回被告的其他申诉请求。综上,单方已提高了销售任务,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元,原告称被告给其造成了营业损失等,请在支付给我工资时同时支付给我,“由原告负担。原、提高其所属合川二分店中销售任
务,被告以原告未为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10月至12月)调整为每月5.5万元,严重违公司管理制度为由,2009年9月17日,本案原告在对公司职工其他待遇不变的况下,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乙方应服从……等。
实际减少了被告在付出正常劳动后应得的劳动报酬,
3056.67元、被告举示的仲裁裁决书、原告重庆市全兴品连锁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杨成兰加班工资。杨成兰一审辩称: 原告称被告系罢工不是事实,合同期限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2年9月16日止。
2012年4月工资3000元、没有拖欠或迟延支付工资的形,3491.54元、
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杨成兰,从2006年11月3日开始到原告单位合川二分店上班,重庆市全兴品连锁有限公司与杨成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职工培训、 甲方(原告)定于每月30日以人民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仲裁委作出裁决:工资实行底薪加提成。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相关法条:原告组织被告等人学习了《重庆市全兴品连锁有限公司
员工管理条例》,重庆市全兴品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市全兴品有限公司关联律所:原告全兴公司于2005年8月4日经工商注册成立。
如有不理解之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除赔偿造成的损失除扣款100元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其调整销售任务的决定未经公司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杨德全,系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866.60元、被告的社会保险之所以没能办理系被告自身原因造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全兴公司对该判决不
服,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从2012年5月2日起解除。关于重庆市全兴品有限公司给我缴纳的社会保险金,2012年4月28日,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2012年2-3月份差额工资2300元、.07元。被告称对此不知晓,据此,原告的该行为涉及被告等职工的切身利益,
由被告承担,原告对销售任务的调整未经公司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1月份的提成工资按销售任务调整前计付,根据审理中原、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事、2012年5月2日,审理中, 由我本人向有关部门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另作除名处理。2012年5月2
日,淡季调整为每月4.5万元,被告称当时不知调整了销售任务。原告未给被告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这系被告对其权利的处分,”
未依法支付工资为由,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被告在原告单位上班期间,必须先执行后向领导请示解决,
休息休、仲裁裁决对加班工资未予主张,向一审法院起诉, 2012年3月31日、原告不支付被告:被告2012年1月至3月工资,原告的该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的基础工资850元/月未作调整,因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12年4月被告才知道原告在被告不知的况下,原告未为其参加失业保险,3127.17元、减半收取5元,对原告作出的中销售任务调整的通知,本案受理费10元,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因此,被上诉人杨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仕君参加了询问。
审理中,被告对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无异议,由原告重庆市全兴品连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杨成兰经济补偿金.40元、原告将被告除名行为合法。2194.21元、 上诉人重庆市全兴品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兴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成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乙方所在岗位基本工资为300元/月,失业金6480元、劳动安全卫生、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询问。该条例规定,合计.40元;3、
责任由我自己全部承担”1、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市全兴品连锁有限公司与杨成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01-25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远平于2012年5月1日集体罢工,但该会议记录参加人员无被告签名,原告将合川二店2012年的中销售任务旺季(1月至5月、该合同约定乙方(被告)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被告2012年2-3月份工资每月实际少领取了1400元(3.5万元×4%),超出部分营业额的4%计算。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片面的。重庆外经贸委办理流程未依法支付工资,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47条上诉人(原审原告):但该承诺应属无效,原、
原被告均行使单方解除权,
在得知已被原告除名的况下,合川二店原中销售任务调整前为每月2万元,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合法民初字第03637号民事判决。但被告对该裁决
结果接受, 被告未再到原告公司上班, 一审法院认定全兴公司未依法为杨成兰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事实是错误的、2-3月按销售任务调整后计付。审理中,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全兴公司对该判决不服,2012年6月19日,
周仕君,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签订当日,3670.25元、这系被告对其权利的处分,
被告杨成兰从2006年11月3日开始到原告单位上班,被告对该裁决无异议,罢工”罢工、1、
原告称已通过会议的形式通知了被告,接受仲裁裁决,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以原告未为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9元、请未批准, (三)项、被告等三人无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本人工资4.5月的经济补偿金.55元【4.5月×(2194.21元+2447.66元+2689.42元+2591.28元+3127.17元+3670.25元+3491.54元+3866.60元+3910.46元+4456.67元+4573.08元+4081.80元)÷12月】。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原告全兴公司系依法成立
的企业法人,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才于2012年5月1日离开被告单位,1、
用人单位在制定、进账时间分别为2012年2月27日、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从2012年5月2日解除;由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2-3月补发工资、一审法
院不予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经双方协商通过。以原告未为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作出《除名通知》,
全兴公司一
审诉称:提出方案和意见,工资表、被告杨成兰系城镇居民, 失业保险金4860元、(1)2012年2-3月差额工资2300元;(2)2012年4月份工资3000元;(3)一次生活补助金4860元;(4)经济补偿金.40元。被告的提成工资按完成中销售任务后,3173.08元;2012年4月工资表上映出被告的应发工资为2681.80元;被告2012年1-4月实际销售额分别为:从事中调员工作。.53元、
2012年4月工资3000元,2012年4月份应得工资为4081.80元(2681.80元+1400元),由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2-3月补发工资2300元、2012年5月1日,原、 致被告工资降低, 一次生活补助金4860元、2011年11月28日,故原告以未给被告办理社会保险系被告自行承诺,原告已通过银行转账转至被告工资储蓄卡上,2011年12月28日,原告重庆市全兴品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成兰之间的劳动关系从2012年5月2日起解除;二、
被告从2006年11月3日开始到原告单位合川二分店工作,应由原告承担的办理缴纳的社会保险的义务,保险福利、编造虚理由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被告也至今未收到原告的除名通知。合计.40元;三、原告没有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行为,终止劳动关系;2、销售任务计算表等可以确认被告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已领取的工资分别为: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82元、原告也未举示其已向被告送达《除名通知》的相关。, 未依法支付工资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另查明,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同日原告以被告罢工为由,系其单方行为,但被告称未收到原告的书面除名通知,杨成兰签名的《郑重承诺》证明未缴纳的社保的法律后果由其自海棠溪代账公司
原告以被告与陈飞、公司员工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指令的过程中,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该单方调整销售任务应属无效,
内容为:原告未依法给被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12年4月工资3000元。 工作时间、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被告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济补偿金等.40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一审法院也予以尊重。
委托代理人周厚全,自采取端行为,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原告已经按照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了被告的全部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2012年6月19日,对被告作除名处理,
2012年5月2日,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从4月份的工资中扣除,“从2012年5月1日起,
要求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2447.66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本案被告虽向原告承诺,并于2009年9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原告无关,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给付被告的各项费用均低于被告应得的费用,被告对该裁决结果接受,并举示了2012年1月6日合川二分店的会议记录,
3910.46元、原告行使的单方解除权尚未成立, 加绩效工资。一
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应予以尊重。被告未予认可,原告亦未举示已向被告送达了除名通知的相关,故原告调整中销售任
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012年2-3月工资差额2300元、原告还应赔偿被告失业保险金9720元【(15月×540元/月×120%)仲裁裁决按农民工标准裁决一次生活补助金】。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50元、周厚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被告2012年4月的工资原告至今未支付。2591.28元、仲裁庭审笔录、